央廣網北京6月3日消息(記者孫瑩)最高人民法院於近日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自2014年6月6日起施行。這一司法解釋針對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起訴、受理、公證機構的過錯認定標準、公證機構承擔的責任等問題,進一步明確了法律適用標準。
  《規定》共七條,重點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了公證損害責任糾紛的被告以及性質;二是明確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起訴請求變更、撤銷公證書或者確認公證書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三是明確了公證書作出以後,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就公證書所公證的民事權利義務有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四是明確了公證損害責任糾紛中對公證機構的過錯認定標準;五是明確了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公證致使公證書錯誤造成他人損失的,公證機構應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
  據介紹,最高人民法院發佈《規定》,旨在統一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裁判標準,解決司法實踐中對公證機構的過錯認定標準及責任認定等疑難問題,以進一步規範公證活動,預防糾紛,促進社會和諧。  (原標題:最高法發佈公證民事案件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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